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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高青县实施货运车辆道路通行新规定——提升道路安全与空气质量

为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同时降低机动车尾气污染,提高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淄博市高青县的实际情况,将对道路上的货运车辆实施禁止和限制通行措施。以下是具体的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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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和禁止通行的区域及道路

限制通行的区域是由西环路东侧(不包括西环路)、南环路北侧(不包括南环路)、长江路和滨河路南侧(中心路至西环路,不包括这两条路)以及开泰大道西侧(不包括开泰大道)围成的区域。

限制通行的道路包括北唐路(南环路至清河路)、芦姑路和国井大道(南环路至长江路)。

禁止通行的区域是由开泰大道西侧(不包括开泰大道)、西环路东侧(不包括西环路)、长江路和滨河路北侧(中心路至西环路,包括这两条路)以及北环路南侧(不包括北环路)围成的区域。

二、限制和禁止通行区域的管理规定

禁止通行区域的管理规定如下:

1. 皮卡车(多用途货车)全天可以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2. 轻型普通货车全天可以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3. 新能源车辆的管理规定:

(1)新能源轻型货车全天可以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2)符合环卫作业要求和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每天的7:00至8:30和17:00至19:00禁止进入禁止通行区域。在其他时间,需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备车辆信息、通行路线和时间,经确认同意后方可通行。

(3)除了上述新能源车辆外,其他新能源车辆全天禁止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4. 重型和中型货车、挂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进入禁止通行区域。

限制通行区域的管理规定如下:

1. 挂车、国Ⅳ及以上排放标准的重中型货车每天6:00至23:00禁止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和道路。

2. 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柴油车、低速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进入限制通行区域和道路。

三、特殊情况下的通行规定

如果因生产、生活和市政工程建设等确需在限制和禁止通行区域及道路上通行或停靠的车辆,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和时间通行。

四、车辆通行证(码)的发放规定

对于不满足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三轮柴油车和低速货车,将不予发放车辆通行证(码)。

五、重污染天气下的通行规定

在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区内禁止通行。

六、特殊情况下的通告发布

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将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特种车辆的通行规定

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限制和禁止通行区域路段和时段的限制。

八、皮卡车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皮卡车是指具有以下全部主要技术特征的多用途货车:长头车身和驾驶室结构、核定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5人(含驾驶人)、驾驶室高度小于或等于2100mm、货箱栏板(货厢)上端离地高度小于或等于1500mm、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3500kg的载货汽车。

九、违反规定的处罚

对于违反本公告车辆禁止和限制通行管理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十、公告的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2024年12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标签: 淄博高青县 道路通行规定 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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