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卡车政策 >

超载不到一吨是否适用"一超四罚"?交通运输部解答

“一超四罚”这个词卡车人朋友都很熟悉了,但对于超载不过1吨的超载行为,是否适用?近日有卡车人对这个问题专门咨询了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隶属的公路局详细解答了这个问题。

如下:


问:超载不超过一吨是否适用“一超四罚”?

答:您好,“一超四罚”,是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对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货运源头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的工作机制。法律依据主要是《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和《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目的是通过追加违法超限运输相关企业和当事人责任,提高违法成本,从而预防和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对于现场执法,考虑到称重检测设备误差因素,为减少和避免执法矛盾,本着处罚与教育并举原则,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于超限未超过1吨的,相关执法机构一般不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警告后放行,此类信息不会作为“一超四罚”的证据,抄送给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对于公路收费站车辆称重数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有权查阅和调取,经确认后可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对于超限未超1吨的称重数据,原则上应与现场执法处置原则一致。

作为“一超四罚”执法主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严格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遵循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严格执行法定程序等原则,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阅读量: 11205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