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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友必知:高速公路管理企业有没权利查扣超限车辆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1日23时,盱眙公司驾驶员闻玉清、刘学忠驾驶车牌号为×××号运输车行至北京市北六环京藏高速路段时,被首发公司所属安畅分公司路产巡视车拦截,安畅分公司以该车属擅自上路行驶的超限车辆为由扣留该车,告知盱眙公司驾驶员办理超限运输手续,并将该车引导至附近一个未通车的高速桥上停放,由安畅分公司派工作人员看护。

2011年11月18日,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路政局(以下简称路政局)以盱眙公司擅自超限行驶为由给予2000元行政处罚,盱眙公司于当日交纳罚款。

之后,盱眙公司与安畅分公司就车辆看护费用的数额多次交涉,但未达成一致意见。

2011年12月9日,双方签订《超限运输安全协议》,盱眙公司安排×××号运输车驶离北京,盱眙公司主张其与安畅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系在胁迫下订立而应予撤销,要求首发公司及安畅分公司赔偿货物违约金、停车费、车辆停运损失、交通费、住宿生活费等损失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首发公司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人,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负有管理维护的职责。

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政策规定亦赋予了首发公司制止违法超限运输、阻截超限超载车辆通行的职权。

盱眙公司车辆违法超限驶入北京市北六环京藏高速路段,首发公司下属安畅分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制止盱眙公司超限违法行为、拦截盱眙公司所属超限车辆并要求其办理超限运输手续的行为,并无不当。

盱眙公司主张其与安畅分公司签订《协议书》系在胁迫下订立而应予撤销,因其未向法院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对其该项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

首发公司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主体,对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负有维护和保护的职责。

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安排,首发公司亦有责任阻截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其所管理的高速公路,限制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并要求其按规定办理超限车辆运输许可手续。

据此,安畅分公司有权在其管理的高速公路路段阻止盱眙公司违法超限车辆通行,有权要求其到有关行政部门接受处罚并办理超限车辆运输许可手续。盱眙公司关于首发公司无权阻截其超限车辆通行高速公路的上诉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再审法院认为,首发公司是北京市京藏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主体,对京藏高速公路负有管理和维护的职责。

同时,首发公司作为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成员单位,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安排,也有责任阻截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其所管理的高速公路,限制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因此安畅分公司阻截盱眙公司违法超限车辆并限制其通行高速公路的行为并无不当。

首发公司作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企业,其在阻截、限制盱眙公司违法超限车辆进入高速公路过程中确实支出了一部分成本,其要求盱眙公司支付看护费用,也属合理。

维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3232号民事判决。

首发集团作为民事主体是否可以成为治超主体?

原告认为,首发集团作为公路经营性企业,不具有上路拦车,扣押驾驶证、行驶证的权力,也无权强制收取与公路经营无关的“看护费”,更无权在收取申请人5000元的“看护费”后出具“路损补偿款”的发票。

超限超载治理主体分别属于路政部门和公安机关,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无权开展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但是本案中首发公司作为北京市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成员单位,根据北京市关于治理超限超载的相关工作安排,也有责任阻截超限超载车辆通行其所管理的高速公路,限制违法进入高速公路的超限超载车辆通行。

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工作从行为性质上属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作为民事主体的高速公路经营者无权履行行政行为,北京市相关政策规定实际上将一部分超限超载治理权限授权给首发集团即高速公路经营者,开展超限超载车辆的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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